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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个案例告诉你:分手或离婚后给出去的彩礼和贵重物品怎么办!

2024-08-01

移风易俗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准,为让婚姻始于爱、让彩礼归于礼,遏制高价彩礼陋习、杜绝婚姻关系物化、有效规范彩礼返还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于2024年2月1日施行。


今天和颂威法务一起来看看西峡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案件,包含范围认定、离婚彩礼返还、以结婚为由借机索取财物等典型案例,希望以案释法,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,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,帮助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,从源头上规范给付彩礼行为,引导父母从子女家庭幸福长远打算,理性对待彩礼给付,以实际行动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推动营造健康、节俭、文明的婚嫁新风。



案例一、赵某诉刘某、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


01

基本案情


被告杨某系被告刘某母亲。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,后确定恋爱关系,恋爱期间原告通过支付宝、微信向被告刘某转账4万余元,原告为被告刘某购买价值1万元铂金手镯一个,2021年1月,原告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三次,合计转账50万元。后,2021年12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产生矛盾后恋爱关系破裂。原告与被告刘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。后原告赵某诉请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9万元。

02

案件审理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法律规定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,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大额现金,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时,收受方应当予以返还。本案中,原告向被告刘某银行转账的50万元,原告与被告刘某恋爱期间,原告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的4万余元,以及为被告刘某购买铂金手镯的给付财物行为,包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,如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,被告刘某应予以返还原告相应财物,考虑到双方恋爱交往时间、同居生活等因素,本院酌定被告刘某共返还原告50万元;原告述称给付被告刘某现金2万余元,以及被告刘某持原告银行卡消费的3万余元,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,故对该陈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;根据双方提交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,被告刘某在收到原告转账50万元后,并无直接向被告杨某的转账记录,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诉讼请求,本院不予支持。故判决:被告刘某返还原告赵某现金50万元。现相关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。


03

典型意义


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,一方向另一方的大额度现金转账及给付财物行为,包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,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,如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,收受财物方应向对方返还的大额财物,在返还财物的具体数额上,应考虑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的支出、同居生活的事实等因素,在公平原则之下返还相应财物。感情不应以彩礼多少来衡量,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,也严厉打击那些借婚姻索取高额彩礼的不法行为。该案的审理树立贯彻了打击和遏制高价彩礼的司法理念,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有助于引导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,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,积极倡导低彩礼、零彩礼的婚约文明新风。


案例二、孙某甲、孙某与王某、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


01

基本案情


原告孙某甲与原告孙某系父子关系,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母女关系。2023年8月,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,并开始谈婚论嫁,至2023年9月底,原告孙某、孙某甲按照当地风俗,与被告先后进行了看家、定亲送日子等仪式,期间原告向被告李某支付见面礼1000元、看家礼10100元,向被告李某父母支付看家礼各2000元,向被告弟弟支付看家礼600元,向二被告支付定亲送日子彩礼60000元。后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因购买婚车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,双方分手结束恋爱关系。后原告孙某甲、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王某、李某共同返还原告彩礼钱7万余元。


02

案件审理


通过法官的讲解,被告王某、李某虽对彩礼的认定范围不再有异议,但是被告仍坚持认为自己与原告已经交往并共同生活了几天,而且是原告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结婚,所以李某不同意全额退还彩礼。为了妥善化解矛盾,承办法官从双方相恋入手,耐心进行疏导,引导当事人不再纠结过去,而是境随心转将眼光投向未来。最终,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,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,原告同意减免部分返还彩礼的数额,被告也同意当庭返还彩礼。目前该案已审结。


03

典型意义


让彩礼归于“礼”、让婚姻始于爱、让真情归于生活,才是婚姻家庭能够长久和幸福的根本。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,彩礼逐渐演变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,因彩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。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故在司法实践中,当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,在见面、看家、定亲、送日子等仪式中支付的见面礼、看家礼,支付给被告父母见面礼,以及一次性支付的大额礼金,均应属于彩礼范畴,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长期同居生活,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,女方应当予以返还,若女方的家庭成员作为彩礼的共同接收方,应共同对返还的彩礼款项承担还款责任。


案例三、周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


01

基本案情


原、被告于2021年6月底相识,2022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, 2022年2月原告到被告家中,原告父母交给被告现金2000元,4月13日,原告及原告亲属到被告家看家,原告交给被告现金17000元,交给被告母亲现金6000元。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,原告以“520”、“1314”金额多次向被告微信转账,合计10674元,其中在2022年2月11日,原告单次 以“520”元,共11次向被告微信合计转账5720元,4月5日,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5000元。原、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2022年7月,原、被告发生矛盾结束恋爱关系。在庭审过程中,原告称为被告购买手表、金耳钉、化妆品、平板电脑等花费1万余元,被告称收到原告赠与的礼物属实,但对物品价格不知情;被告称为原告购买手机、衣服和鞋、香烟一条,原告称对收到被告赠与的鞋、衣服、硬中华香烟无异议,但对物品价格不知情。


02

案件审理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周某、被告张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,被告应当予以返还。原告到被告家中,原告父母交给被告的现金2000元,原告及其亲属到被告家看家,原告交给被告的现金17000元,交给被告母亲现金6000元,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、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,男方给付女方的“见面礼”“看家礼”,应属彩礼范围,以上合计25000元。故本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彩礼20000元。原告单次向被告给付“1314”、“520”等金额的转账,表示特殊的含义,是双方表达情感的表现,为恋爱期间一般性赠与,被告接收后赠与合同成立,原告要求返还,本院不予支持;但在2022年2月11日一天中,原告连续11次向被告微信转账合计5720元,以及4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的5000元,明显超过双方日常表达情感的一般性赠与金额,故对该10720元转账,被告应当予以返还。原、被告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礼物,均系双方在恋爱期间情感的表达,在受赠方收到物品后,物品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,且赠与的物品大多为日常生活消费用品,考虑恋爱期间双方消费状况,二人恋爱期间互相赠与的礼物,双方均无需返还。对被告辩称彩礼实际支付人是原告父母而非原告本人,原告不是适格起诉主体的抗辩理由,本院不予采纳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损失,无事实及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采纳。故判决:被告张某向原告周某支付现金30720元。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。


03

典型意义


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,按照当地风俗习惯,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财物,判断是否属于彩礼,应结合给付的目的、当地风俗、给付的主体等因素综合判断。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关于应返还彩礼的金额,应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、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,原、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,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长期同居生活,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当时没有明示,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现金的馈赠行为,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,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,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实,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,自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,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大额现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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